广东印发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23-02-03                               打印本页
         为加强社保基金社会监督,维护社保基金安全,广东人社厅、财政厅联合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实施办法》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保单位、个人或中介机构工伤医疗、工伤康复、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失业人员职业培训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纳入奖励范围

  《实施办法》规定,举报奖励标准根据查证属实违法违规行为所造成的社会保险基金损失金额,按照比例进行计算,最高额度不超过10万元。对同一举报事项分别查处奖励的,奖金合计数额不得超过10万元。奖励分为三个等级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按查实社会保险基金损失金额6%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500元的,按500元奖励;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按查实社会保险基金损失金额4%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400元的,按400元奖励;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按查实社会保险基金损失金额2%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300元的,按300元奖励;对举报事项查证为违法违规行为但尚未造成基金损失的,应当根据奖励等级、违法违规情节、可能造成的基金损失、危害程度等因素,给予200元至1000元的奖励。

  《实施办法》规定,举报事项如无明确举报对象或经查证无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已受理或已办结,原处理程序及结论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客观事实的;依法通过诉讼、仲裁等法定途径判决裁定或已进入上述程序的;举报事项的主要事实、证据事先已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纪检监察、审计、公安等部门掌握的;利用负有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法定职责工作人员泄露的线索或信息的;不属于本办法规定举报奖励事项的;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举报行为举报人对举报事项负有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法定职责的,不纳入奖励范围。

  《实施办法》鼓励诚信举报,鼓励社会各界提供有效线索进行举报。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针对涉嫌恶意举报的行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具体情形作出不予受理、要求提供实名信息、登记通报等处理。对涉嫌构成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或犯罪行为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