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印发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3-03-09                               打印本页
         为进一步加强社保基金监督工作,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财政厅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细则》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对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金(以下简称“社会保险基金”)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线索,经查证属实并符合实施细则规定的给予奖励。

  《细则》规定, 奖励对象原则上应为实名举报者。匿名举报并希望获得奖励的,应主动提供能够辨认其身份的信息及有效联系方式,未提供的视为主动放弃奖励。

  《细则》规定,举报奖励标准根据查证属实违法违规行为所造成的社会保险基金损失金额给予适当奖励。具体奖励标准为:(一)查实金额在2万元以下(含2万元),奖励200元;(二)查实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按照1%的比例进行计算,最高不超过10万元;(三)对同一举报事项分别查处奖励的,奖金合计数额不得超过10万元;(四)对举报事项查证为违法违规行为但尚未造成基金损失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根据违法违规行为性质、可能造成的基金损失等因素,给予200-2000元的奖励。

  《细则》规定, 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作人员在举报奖励工作中存在下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或者教唆、伙同他人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励资金的;(二)利用职务之便故意泄露线索套取奖励资金的;(三)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导致举报人利益受到损害,或帮助被举报对象转移、隐匿、毁灭证据的;(四)贪污、挪用、截留奖励资金的;(五)其他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